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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迴避制度適用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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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迴避制度適用哪些人

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包括:

(1)審判人員;

(2)檢察人員;

(3)偵查人員;

(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