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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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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夫妻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先和對方調解協商,簽訂離婚協議,辦理協議離婚;如果協商不成的,提出離婚請求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的,如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另一方實施家暴或虐待等,可以向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進行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