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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戰略整合;
二、人力資源整合;
三、組織與制度整合;
四、資產債務整合;
五、財政整合;
六、文化整合。
【法律依據】
《公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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