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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有完全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
四、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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