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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水許可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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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水許可的條件

1、受理物件:1、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萬m3以上的;2、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m3以上的;3、跨設區市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設區市的;4、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億m3以上的;5、發電企業總裝機在250MW以上的;

2、取水許可申請:單位或個人擬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且建設專案通過水資源論證的,即可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專案:在報送建設專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核准專案目錄的建設專案:在報送專案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備案專案目錄的建設專案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建設專案: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申請人即可開工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3、取水許可證申領:取水工程或設施建成並試執行滿30日的,即可申領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