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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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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內容

天津條約主要內容:

1、公使常駐北京;

2、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臺灣(後定為臺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3、外籍傳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

4、外國人可往內地遊歷、通商;

5、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

6、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

7、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