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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內容:
1、宣佈結束戰爭。兩國關係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2、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4、割香港島給英國,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5、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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