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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警搶劫和招搖撞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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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警搶劫和招搖撞騙的區別

1、犯罪的目的不同。

搶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搶劫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2、侵害的客體不同。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3、構成犯罪的數額限制的不同。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沒有數額的要求,因為這種犯罪不一定表現為財物,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