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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未遂和搶劫既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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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未遂和搶劫既遂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是行為犯。搶劫未遂和搶劫既遂認定如下: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一般搶劫罪,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