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著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第二,對於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