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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誹謗罪的證據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訊音訊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裝置進行錄音錄影及拍照;或者使用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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