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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中,承租人若有法定理由或合同約定條件的,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得相關補償。
在拆遷中,有一部分補償是專屬於承租人的,如搬遷費、添置物損失等,承租人對這一部分享有補償請求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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