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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廣總督,正式官銜為總督湖北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正式簡稱為湖北湖南總督或兩湖總督,是清朝九位最高階的封疆大臣之一,總管湖北和湖南的軍民政務。
因湖南、湖北兩省在明朝時同屬湖廣省,因此通稱為湖廣總督。乾隆十四年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乾隆四十八年例授兵部尚書。
該職的前身為順治元年所設定的湖廣總督,總督府駐武昌,康熙七年被廢,九年再次設定。
康熙十九年,改川湖總督復為湖廣總督,還駐武昌。
康熙二十六年,更名湖北湖南總督。
光緒三十年起,歷任湖北湖南總督兼任湖北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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