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合同履行部門、財務部、法務部等部門都應當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部門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一)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記錄或者證據。
(二)及時發出催告和異議。
(三)及時收集和儲存證據。
(四)建立資訊彙報反饋制度,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五)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務部負責監督、檢查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
(六)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所遺留的問題,合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並規定解決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