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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
(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
(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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