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有什麼條件

經驗 閱讀(9.81K)

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有什麼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那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麼條件?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所謂“分居願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願望,不是由於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願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