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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複議申請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即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的據以請求複議機關啟動複議程式的申請文書;
另一種是口頭形式,即不向複議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但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向複議機關申請提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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