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被撤銷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