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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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