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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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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是:

1、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於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

2、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3、適用對主體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