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繼續盤問和傳喚的區別

經驗 閱讀(4.9K)

繼續盤問和傳喚的區別

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行使繼續盤問權、留置權。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