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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前繳費不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繳費不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已繳納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失業前已經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社保局規定,只有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才能申請失業補償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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