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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因此,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對判決提出抗訴的期限是十天;對裁定的抗訴期限是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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