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爭議的處理方法:
1、行政處理方式: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髮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2、司法救濟方式,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