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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未盡到責任的學校需要賠償。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
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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