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發放、補足工資。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