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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期單位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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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期單位發工資嗎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而其他員工在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以暫停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不發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