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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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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協議書怎麼寫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訂立書面的協議。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寫明締約時間、地點、締約雙方個人身份資訊、約定的財產範圍、財產歸屬或者離婚時的分割方式等等內容。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前協議對於夫妻財產分割和歸屬的約定,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約定婚後夫妻雙方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另外一方在離婚時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爭取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