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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三個月試用期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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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三個月試用期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簽訂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若勞動者已經工作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需要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若沒有工作超過兩個月,則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重新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最多一個月,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試用期最多兩個月,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試用期最多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