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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經過法庭審理的案件,根據已經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作出權威判定。
判決是按照案件具體情形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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