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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動關係。那麼,試用期期間,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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