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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職工能否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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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職工能否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單方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辭退。

《〈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23號),關於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後,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