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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決後的死刑犯屍體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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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決後的死刑犯屍體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殮活家屬拒絕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