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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槍決後家屬可以認屍體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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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槍決後家屬可以認屍體麼

死刑犯槍決後,家屬是可以領取屍體的,法院應在執行前提前告知家屬。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殮活家屬拒絕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