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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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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指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私自儲存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包括槍支、爆炸類物品、或傳染性病毒。一般來說,一旦有以上情況出現的,當事人應該判3年~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有情況十分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有甚者,直接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