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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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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以洩憤報復和其他個人為目的,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出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以下情況的立案: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4、其他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破壞生產經營的情形。如果要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上面列出的條件之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