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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強迫交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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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強迫交易的區別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強迫交易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生產經營活動,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交易方的合法利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