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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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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與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強姦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二)二者侵害的物件不同。本罪侵害的物件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強姦罪侵害的物件只能是女性。

(三)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本罪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為了獲取錢財而強迫他人賣淫;強姦罪的行為人則是為了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