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3、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