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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所在地來確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管轄。
包括兩種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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