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一:以事實為依據;
原則二:以法律為準繩;
原則三:必須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原則四:認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則五:獨立辯護原則;
原則六:保守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委託人的隱私;
原則七:有理、有利、有節,不請客送禮、賄賂司法人員,做到良性互動;
原則八:律師不得對案件結果打包票;
原則九:不得貶損其他律所、律師;
原則十:不詆譭司法機關形象。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