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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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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辦

房屋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具體情況如下:

(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之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分配公房使用權,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當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