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併購國內審批程式:
(一)發改委分為前期報告和正式核准;
(二)商務部批准分為前期報告和境外投資證書核准;
(三)外匯管理局,外匯登記需在完成發改委和商務部的批准後方可進行。
《境外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境外競標或收購專案,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資訊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資訊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資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專案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