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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交通事故要經過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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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交通事故要經過哪些程式

審理交通事故的需要的程式有:

1、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出示證據

(3)宣讀鑑定結論

(4)宣讀勘驗筆錄。

(5)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6)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3、法庭辯論

4、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5、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