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自訴人具有以下特點:
(1)啟動自訴程式。沒有自訴人的告訴,就沒有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公訴案件中向公安機關控告和報案的被害人不屬自訴人,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程式;
(3)自訴人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則具有雙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訴中是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在反訴中是被告人,行使辯護職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