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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二、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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