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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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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