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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層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階人民法院
第21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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