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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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