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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辨認的程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
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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